《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发布
时间:2019-11-21
作者:化工仪器网
阅读:3596
11月18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认证中心对外发布《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CCAEPI-RG-Y-024-2019),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 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规则适用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固定污染源苯系物在线监测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在线监测仪等3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根据规定,认证模式为: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认证后监督。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在认证申请方面,对申请单元进行了划分,“原则上按不同的型号、配置、原理来划分申请单元。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配置、原理完全相同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主要零部件型号或材料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在产品检验方面,明确给出了检验原则、产品检验的方式、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以及产品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监测方法。
关于初始工厂检查,规则明确了检查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范围等,其中产品一致性检查强调重点核实3大内容:认证产品上和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认证产品的结构及主要配套设备应与产品检验时的样品一致;认证产品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时的样品一致。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复核,获证后的监督活动可以采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抽样检查、产品性能抽样检测、用户调查/应用现场抽样检测/检查、获证组织自我声明等方式进行。
如果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将会增加监督频次。
与之相应的,如果获证产品/服务经过两次及以上复审且未曾被投诉,认证机构在一年内对同一获证机构的同一生产地址进行过两次及以上现场审核且未曾被投诉,可以减少监督频次。
该认证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规则对认证产品的变更也做了详细说明。
在认证责任说明上,认证机构对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认证机构对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认证申请单位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