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0-21 作者:市场监管总局 阅读:3635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办法》适用计量器具范围。将第三条明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二)增设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规定。新增第十六条“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5年,需要延续依法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型式批准证书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进行了规定,同时在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增加一款“申请单位应对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对申请单位提出保存样机的要求。修改后规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申请单位对样机、技术资料等需要保存5年,同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5年相一致,可对后续管理中产品一致性判断提供支持。

        (三)体现型式评价的统一性。取消型式评价机构可依据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型评大纲实施型评的内容,明确型式评价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相关资料文件:《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