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千万人次机场需设置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2018-01-19
环保部发布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其中,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远期)超千万人次机场,《原则》提出了设置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及在机场和主要声环境敏感区设置噪声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
环保部表示,《原则》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原则》规定,新(迁)建项目从声环境、生态、水环境、土壤环境等环境要素方面开展了多场址方案环境比选,提出了必要的调整、优化要求。项目选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可审批。
“对声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在技术、经济、安全可行的条件下,优先采取源头控制措施。”
《原则》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鸟类迁徙也提出要求,其中,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调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优化飞行程序和跑道及起降比例等工程优化方案,提出了运营期灯光和噪声控制、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的,采取了避让、工程防护、移栽等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生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进行审批。
此外,针对生活污水、油库区初期雨水、机修废水等污(废)水,提出了收集、处置措施和应满足的相应标准要求,明确了回用、综合利用或排放的具体方式。针对油库及油品输送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提出了分区防渗、泄漏监测等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并提出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控要求。
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远期)超千万人次机场,《原则》说,提出了设置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及在机场和主要声环境敏感区设置噪声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的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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