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里是不是所有的仪器都必须要送外校准?

答:不一定。企业可以先自行对测量仪器进行分类管理,通常做如下分类:

        第一类(习惯上称为A类),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即“组织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这类测量设备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

        第二类(习惯上称为B类),企业用于过程监视、质量检测、内部核算、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测量设备。这类测量设备可由企业根据其用途、频次、使用的环境条件、规程的规定等,确定校准间隔并实施校准和确认。

        第三类(习惯上称为C类),企业设备上安装的不易拆卸的监视仪表(如油压表、压力表)、仅起指示作用不参与测量的仪表(如开关板表)或无计量特性的试验设备(如平台、水平仪)等。这类测量设备可由企业实施一次性确认,而无需实施后续的检定和校准。

        第四类,有些设备可以由企业制定校准方法或采用行业标准自行校准。这类测量设备应是行业专用设备或国家没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实验/试验、测量设备。
如何正确选用计量器具?
答:第一,考虑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如动、静态特性指标应适当,既满足使用要求,又不宜过高。包括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和稳定性等。第二,考虑使用条件,因为使用条件影响到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使用条件包括正常使用条件、额定使用条件、极限工作条件等。第三,考虑购置时的经济性,包括安装、运行、维修等经费。一般计量器具的准确度越高,使用条件要求越苛刻,成本也就越高。
为什么有些仪器本身价格不高,但是检定/校准费用却不低?
答:购买仪器的费用高低与对其进行的计量校准费用没有直接关系。比如,一个人体体温计市场价8元左右,但是,如果对其进行校准/检定,就必须要把水槽开机恒温,同时用标准铂电阻温度计进行比较测量,一个温度计最少要检3个温度点。因此,校准/检定一个温度计就几乎耗掉大半天的时间,再加上电费、人工费用、购买标准器具和每年年检的费用等,检定/校准费用已经远超出购买一个体温计的费用。所以,校准/检定仪器费用与其购买的价格不能直接挂钩。
什么是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如何分类?
答: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计量器具广泛应用于生产。科研。领域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在整个计量立法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全国量值的统一,首先反映在计量器具的准确一致上,计量器具不仅是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而且是计量部门提供计量保证的技术基础。

按结构特点分类,计量器具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量具。即用固定形式复现量值的计量器具,如量块、破码、标准电池、标准电阻、竹木直尺。线纹米尺等;

(2)计量仪器仪表。即将被测量的量转换成可直接观测的指标值等效信息的计量器具,如压力表、流量计、温度计、电流表。心脑电图仪等;

(3)计量装置。即为了确定被测量值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组合,如里程计价表检定装置、高频微波功率计校准装置等。

按计量学用途分类,计量器具也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计量基准器具;

(2)计量标准器具;

(3)工作计量器具。

什么是计量基准器具?
答: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通常计量基准分为国家计量基准(主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和工作计量基准三类。国家计量基准是一个国家内量值溯源的终点,也是量值传递的起点,具有最高的计量学特性。

国家的计量基准是用以代替国家计量基准的日常使用和验证国家计量基准的变化,一旦国家计量基准损坏,国家副计量基准可用来代替国家计量基准。工作计量基准主要是用以代替国家副计量基准的日常使用。检定计量标准,以避免由于国家副计量基准使用频繁而丧失其应有的计量学特性或遭损坏。计量基准器具的地位,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计量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最值的最高依据。”建立计量基准器具的原则,是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属于基本的、通用的计量基准器具,建立在国家设置的决定计量检定机构;属于专业性强的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器具,可以授权其他部门建立在有关技术机构。

什么是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测量活动达到统一。为了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在正常的技术状态进行工作,保证量值的溯源性,计量法规定凡建立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

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该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四类:

(1)要求计量标准设备齐全配套,技术状态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需要的温度。温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分别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延长有效期。

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部门、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的区别在于,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仲裁检定出具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部门、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专门授权。

什么是计量检定?
答: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等。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计量检定按照管理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以下五种:

        (1)周期检定,即对使用过一段时间的计量器具进行的定期检定;

        (2)出厂检定,即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在销售前进行的检定;

        (3)修后检定,即对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在交付使用前进行的检定;

        (4)进口检定,即进口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检定;

        (5)仲裁检定,即以裁决为目的的检定。计量器具按照管理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者又统称为计量法制检定。

我国计量法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计量法规体系是指以(计量法》为母法及其从属于(计量法》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计量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法律,即(计量法);

        第二是法规,包括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如(计量法实施细则)。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迄今共有八件。其次还包括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

        第三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计量的部门规章,如(计量法条文解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货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迄今共有三十多件。其次还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计量管理办法,•如《国家海洋局计量监督办法》等。此外,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规范性文件。

检验检测如何“普遍服务”?

        菜场里买来的鱼呀肉呀,感觉不大对劲,很想找一家检验检测机构测测看。可是,迄今这样的“安全需求”很难得到满足,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几乎都不对市民开放。


        不过,一个好消息是:《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目前已经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立法设定“普遍服务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告其所能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除被检验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特殊情形外,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那么,检验检测,这个让市民既熟悉又陌生的行当,处于怎样的发展状态,如何提供“普遍服务”?


        事实上,掂量一下“检验检测”在社会生活中的分量,沉甸甸的,那可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覆盖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科技服务等国民经济发展诸多领域,为社会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司法审判、仲裁裁决提供技术支持。


         近年来,上海检验检测产业高速发展,已成为国内检验检测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来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计显示,2015年本市取得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达731家,拥有国家级质检中心47家,从业人员达4.7万人,全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1954万份,营业收入164.2亿元,占全国近10%。此外,还有3000余家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共同服务于上海的地方经济发展。


        迄今,检验检测尚无专门上位法,规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制定一部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很必要。


        在立法草案的种种制度设计中,检验检测机构的“普遍义务”无疑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


         目前,对于个人委托业务,检验检测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大多选择拒绝。但面对公众越来越普遍的食品安全意识、环境安全意识,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检验检测不能再对自身所因担负的“普遍义务”视而不见。由此,立法草案提出,对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设定“普遍服务义务”。


         接下来,“普遍服务”,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采集处置样品?立法草案提出:如果通过采样、抽样获取样品,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如果通过委托人送样获取样品,委托人应当如实告知样品的来源和基本状态;假如未如实告知,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拒绝服务。此外,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共同确认样品状态,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然后,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了。这份报告好比诊断书,关系重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不折不扣,检验检测报告上还要载明一些基本信息——样品获取方式、检验检测依据、检测数据和结果。要保障结果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应当保证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同时,立法草案还创设了追溯查证机制。因为,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是查证、了解检验检测过程的第一手证明材料。一旦产生纠纷,检验检测记录要可查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6年。


         让公众享有检验检测的“普遍权益”,还有一个制度设计少不了——明确信息公示义务。检验检测,行业门槛高,这个机构靠不靠谱,消费者可没长着火眼金睛。提高信息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立法草案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认可证书。


        与此相关,是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作为市民,你送检的某个品牌的东西,被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这时候,检验检测机构就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那么,哪些信息属于重大信息?立法草案授权检验检测监管部门对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制定信息报告目录,凡“目录清单”之内的,一经发现,必须发布。


就这样,从样品采集、出具报告、信息公示和重大信息报告,检验检测提供“普遍服务”的流程,清清楚楚。
一旦立法通过,或许,明年,我们就可以享有来自专业检验检测的“普遍服务”。
官方监测结果打架 监测标准正在扼制市场统一?

       近日,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饮用水“优悦”被苏州食药监局检出不应在饮用水中出现的铜绿假单胞菌。10月28日,康师傅在官方网站发表声明,附上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份公函,称其工厂资质及同批次留样检测均合格。对于两部门检测数据“不同”,苏州市食药监局应急宣传处潘姓处长称,目前此事仍在调查中,一旦有结果会通过该处室统一发布。而对于吴江区市场局的检测结果,潘姓处长未做回应。


       同款的“优悦”饮用水,在不同地区的监测机关,监测结果炯然不同,直接影响着这个产品在相应地区的销售,从中也暴露出监测在产品销售方面的重要作用。检测是否标准、标准能否统一等问题,这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合格与否、卖或禁卖的命运,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须。


       这份“优悦”饮用水收到的检测结果,分别来自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苏州食药监局。两者虽然层级不同,都有监管食品安全与否的职责,在交叉式监测中,监测结果却再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这让两个监测机构尴尬,更让“优悦”饮用水处于两难境地。


       两个机构分别对同个检测项目进行了检测,一个合格,一个不合格,是双方采用的标准严格程度不同,还是一方设备、检测时出现问题,还是监测人员的监测水平有高低,这些都是一个待解的问题。倘若双方采用的监测标准相同,检测时也完全按照相关操作监测标准执行,那么,对于同一批次产品的监测结果,应该是完全相同的。同种产品监测结果不同,更像一个双棱镜,把产品监测环节存在的问题完全暴露出来。


       监测机构负有监测产品质量的职责,这既是对企业产品负责,更是对消费者负责,还是对市场健康发展负责,同样也是对监测机构自身声誉负责。当打架的产品监测结果出炉时,这种职责就打了不小的折扣,甚至起到了完全相反的作用,阻碍了产品的市场营销,也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


       事实上,近些年来,监测结果打架问题屡有发生。如河北辽宁对于辉山某款高钙奶的监测结果打架,吉林和上海对于贝因美某款婴幼儿黑芝麻面条监测结果打架。两大“国”字头监测结果打架,周大生珠宝面临尴尬。同样的监测机构,不同地区的监测结果也截然相反。监测结果打架已然并非个例,直接影响到统一市场的销售。监测标准已然成为市场统一路上的一道羁绊,一把暗锁,必须要清除。


       近年来,不少地区下大力气推进地方小吃、特色美食标准化,不失为监测统一化的一个借鉴。我国产品外销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遭受技术标准、绿色标准壁垒,都应该成为产品监测标准不一的反面教材。


       加快统一市场的建立,需要建立统一的检测体系,尤其需要从监测标准、监测程序等各方面规范起来,消除市场统一的隐形壁垒,使监测成为统一市场的监测技术标准支柱。如此,市场统一才会“优悦”起来,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彻底的保障。
没有标准,何谈校准?

        10月26日,中国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与治理市场发展研讨会在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楼举行。研讨会由《中国经济周》杂志社、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管委会和中商国能集团公司主办,中商国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办,广东心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协办。


        会上,国家环境测试中心主任黄业茹表示,目前,我国VOCs的监测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设备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其中,不管监测装置如何先进,监测方法如何科学,我们的校准没有标气,这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最大的一个问题。


        目前,我们国内还没有一家科研机构或者企业,能够拿出和美国DK水平相当的标准物质,所以低浓度标气只能依赖进口。没有这个物质,仪器就没有标准。如果想评估VOCs治理技术的先进性,要评估它治理前后的差别,拿浓度来说明治理的效果,校准的标准就格外重要。如果校准得有误,一切就变得没有依据了。这是黄业茹认为面临最大的挑战,标气的生产问题也是科研机构、企业要投入研究的。


        另外,我国现有技术水平和国外技术水平相比比较薄弱,特别是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测方面,我们面临很多的问题。例如在模仿国外的仪器设备方面,像一个小模块或者小冷凝的装置,却涉及到关键技术,很多时候大家只是外观上看得很明白,实际操作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


        其次,关于后接的质谱技术、国外的飞行技术和抗干扰方面的相关技术,我们还需要攻关,特别是在污染源监测方面。我们国家污染源排放状况,应该说和国外相比,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对现场仪器监测方面,怎么保证它长期稳定运行,准确可靠的测试,这些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监测方面的技术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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