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环境监测数据“怪现象”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时间: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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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环境监测数据出现过很多“怪现象”。比如在空气质量监测仪器附近加大打扫和洒水频次,给仪器“戴口罩”;把污水监测探头放到自来水中?很多人质疑,当前到底是环境质量在改善,还是环境数据“改善”了?谁该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数据出问题,处罚谁,如何处罚?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说,通过落实《意见》,将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综合治理体系,营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能为、不愿为、不敢为”氛围。
“谁出数谁负责”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刘志全说,当前我国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地方通过指使相关人员干扰采样设施等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也屡禁不止,有些企业蓄意干扰监测现场采样,伪造数据等。二是客观局限导致数据不准,这是由于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等能力不足造成数据不准确、不科学,不同部门布局的监测点位不一致、方法标准不统一等导致数据不一致,引发公众对环境数据的质疑。
于是,为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责任,《意见》第五部分明确要求,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全过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
首次明确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
《意见》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刘志全说,《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和问责形式,解决了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由谁负责、负什么责、对出现什么问题追究什么责任等问题。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承担主体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意见》提出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的“干预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意见》规定还首次明确提出,为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刘志全说,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还要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可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等。
实施联合惩戒“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意见》,还将加强部门协作,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刘志全说,与质检、国土等资源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与发布协调机制,统一环境监测规范,统一信息发布,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此外,与质量技术监督、司法部门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与组织、监察部门等加强协作,对地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进行问责,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监测;与法制办等部门一起,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