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时间:2020-10-28 作者:市场监管总局 阅读:4232
        计量器具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广泛应用于生产、科研领域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全国量值的统一,首先反映在计量器具的准确一致上,因此计量器具不仅是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而且是计量部门提供计量保证的技术基础,在整个计量立法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近日,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文件,在此次《目录》中,一级序号有40个,二级序号有62个,其中一级目录中所列设备包括:体温计、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流量计、机动车 测速仪、声级计、水分测定仪、透射式烟度计、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气 体检测(报 警)仪等。
 
        文件明确指出,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并且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其次,文件还指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